涉及机电设备有关的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5.1.12 建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6 建筑物附属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
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从以上条文内容中,要求设备及管道与建筑结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基座或支架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并没有强调安装“抗震支吊架”
也就是说,在设计施工时,机电设备及管道的基座或支架考虑地震力即可,不需安装所谓的“抗震支吊架”。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发布的同时,废止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强制性条文: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机电设备和管道与建筑结构连接时进行抗震设防,征求意见稿中把所谓的“抗震支吊架”上升为“抗震工程”;支架只是作为管道安装的部件,上升为工程,让人不可理解。